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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的通知
鲁标造字〔2023〕2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化管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行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发布程序
(一)信用信息采集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四类构成,基本信息包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工程业绩等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注册登录填报,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除企业自行申报以外,还可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等方式录入。
1.企业自行申报。(1)注册登录。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和承诺书后完成注册,按照年度评价工作要求,填报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2)日常登录。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如有变更或新增,应在信息发生变更或新增后15日内登录系统更新。
2.市级主管部门采集。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主动采集、其他管理部门推送及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应在获得信用信息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告知相关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注册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外省入鲁企业由在我省首个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不良信息由信息发生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
3.省级主管部门采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直接进行录入,并通过系统推送告知相关企业和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信用信息审核、认定、公示
1.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审核,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核验。
(1)基本信息审核。各市需对企业注册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核验。各市需核验企业填报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证明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核验通过后在系统内提交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
2.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动采集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直接认定,并通过系统推送告知相关企业和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市级主管部门公示。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和采集的信息经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后,认定结果由各市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更正信用信息记录并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信息。
4.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信用信息发布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期限要求如下:
1.企业未注销前或未申请退出,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3.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自对该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4.“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信息采集发布范围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进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http://www.sdbzzj.org.cn/ShandongPlatform/Login/LoginShanDong)页面,进行注册登录申报。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及时开展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等工作,扎实做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附件: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优良信息、不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优良信息、不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一)优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序号 |
类别 |
优良信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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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彰奖励 |
企业及其员工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
可申报采集的表彰奖励: 1.省级以上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司法等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相关行政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授予的表彰奖励。 2.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每年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山东省五一劳动奖”“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及市县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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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及其员工获得省级相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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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及其员工获得市级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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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及其员工获得县级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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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表扬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
通报表扬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的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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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级相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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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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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县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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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咨询业绩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排名 |
全国前100名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排名,进入多项排名的,仅按最高得分排名进行采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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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1-1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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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11-5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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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51-1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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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专业全省1-1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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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排名前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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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阶段全省1-5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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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业能力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
国际、国家标准规范 |
企业及员工参加造价行业专业技能类竞赛,获得省、市多个奖励的,仅按最高得分奖项进行申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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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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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与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计价依据、培训教材制(修)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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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被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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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参加造价行业专业技能类竞赛中获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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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员配备 |
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10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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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10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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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员工中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证书的,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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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业贡献 |
参加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调研、评审、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的 |
企业申报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按照采用并发布的数量进行采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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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提供符合要求的典型工程案例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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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申报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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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基层党建 |
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并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 |
获得县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的,是指对党员、党务工作者以及党组织进行的表彰,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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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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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经验做法被相关职能部门推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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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公益 |
捐赠价值累计大于五万元,小于等于十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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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价值累计大于十万元的 |
(二)不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序号 |
类别 |
不良信息 |
1 |
处罚(处理)信息 |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2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省级相关部门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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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市、县级相关部门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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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或约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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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及其员工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市、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或约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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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行为 |
不接受、不配合行业监管或拒绝报送有关资料的 |
8 |
企业投标过程中存在扰乱市场价格,被投诉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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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评价年度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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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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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服务 行为 |
故意泄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
12 |
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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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项目咨询人员在项目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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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诚信行为 |
在接受行业监管、申请信用评价、填报统计报表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15 |
因未按约定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投诉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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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影响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
17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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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被投诉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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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黑名单”行为 |
“黑名单”行为转为不良信息的 |